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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aiyunty 发布时间:2024-05-05 16:24:17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四、风险因素”。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4,666,7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220,003.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13.16%。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别的形式的分配。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专门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行业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
公司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来实现收入和利润。
公司采取直接销售模式,客户主要为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产业应用的生产型企业,以及防弹制品的终端使用方。
公司设立技术探讨研究中心,下设纤维研究所和复材研究所开展具体研发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客户的真实需求采用前瞻性研发和应用型研发相结合的模式。
一方面,跟踪行业的最新需求、技术方向和技术规范,并通过自身广泛的市场调查与研究、数据分析、总结行业经验等手段,预判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在完成预判后实施前瞻性方向研发,以求占领市场先机。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服务于主要客户,在调研分析客户的真实需求和市场趋势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需求来做分析和技术攻关,以便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并结合需求预测的模式,于年初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公司成立的科技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对生产流程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在入库前对最终产品做质量检验。
公司采取订单驱动的采购模式,由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根据生产材料的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制定并实施采购需求。
公司在与国内外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同时,通过建立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形成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适当竞争、动态调整的合格供应商名录,确保持续稳定、质量优良及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供应。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工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分类目录(2023)》,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
我国UHMWPE纤维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高技术纤维专项扶持计划。近年来,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支持政策,推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健康发展,持续引导并逐步提升与突破高性能纤维重点品种的关键生产和应用技术,促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开发,提升产业化的应用水平,进一步拓展高性能纤维的应用领域。随技术进步和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成本的进一步下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民用领域的应用也已进入快车道。目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是目前世界上比强度和比模量最高的纤维,具有超高强度、超高模量、低密度、耐磨损、耐低温、耐紫外线、抗屏蔽、柔韧性好、冲击能量吸收高及耐强酸、强碱、非物理性腐蚀等众多的优异性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三大高性能纤维之一,属于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中高端产品在提升产品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和工艺壁垒,复杂的生产的基本工艺、严格的生产流程管控、工艺装备的设置等均需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行业整体仍处于成长期,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
近年来,国内企业扩产迅速,产品性能也有了显著提升,但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中高端产品质量一致性等方面有待提升,产品的稳定性、单线产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有待进一步降低。
同益中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理事单位,是国内一流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也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公司基本的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同种类型的产品水平,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量和出口量,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公司现有3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创新平台,通过产品研制与应用研发相结合的模式,持续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应用市场,一直在优化现有产品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提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技术实力始终处于领头羊。企业主导制订了细致划分领域首个产品行业标准及三项行业标准,参与制订了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殊荣。
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报告期内,公司取得国家授权专利10项,其中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主持制定的纺织行业标准《FZ/T50063-2023系泊绳用化纤长丝耐磨性能测试方法纱-纱摩擦》以及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FZ/T60051-2023绳纱断裂强力的测试方法》正式对外发布。2023年,公司入选国资委“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名单,入选“2023年度中国企业新质生产力优秀案例”(首批?百佳),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荣获“2021/2022中国绳(缆)网行业优秀供应商”称号,优势产品聚乙烯无纬布入选《北京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子公司优和博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耐高温中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阻燃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复合纤维长丝被盐城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109项国内外专利,其中59项为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制订的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共计13项。
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202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将“高性能纤维及制品的开发、生产、应用”列为“鼓励类”产业。此外,2021年6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发布《纺织行业“十四五”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重点攻克碳纤维、对位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设计、加工、制造一体化技术,突破材料设计和应用瓶颈。2022年4月,国家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化纤工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提高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聚酰亚胺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四氟乙烯纤维、连续玄武岩纤维的生产与应用水平,提升高性能纤维质量一致性和批次稳定性。
从产业发展状况来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欧美等地区的开发应用较早,起初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较慢。未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仍将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国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品生产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成为现代国防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日益增加的军品、民品应用将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带来较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成本的降低,产品应用领域及需求将不断拓展。未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应用的普遍化将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自身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制造业变革的进程。
从新技术发展情况去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是国防工业和航空航天工业迫切需要的重要战略物资,世界军事的发展对国防战略、军事装备及所用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重量轻、强度高、适应苛刻环境、具有智能、隐身等功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只有不断的提高性能才能满足需要。同时,近年来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民用领域的需求迅速增长,低成本、高环保、中强度、高生产效率的新型熔融纺丝技术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新的民用领域也在开发过程中。
从产品性能方面来看,提升产品断裂强度和抗蠕变性能成为研发重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成为行业发展重点;新产品研发方面,研发超细旦、超高强度、超高模量、耐高温、抗蠕变、耐切割、中强低成本、高耐磨、抑菌防臭等功能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成为应用技术发展重点;生产的基本工艺方面,突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新型、高效、低成本的纺丝产业化技术,开发环保溶剂回收过滤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创新生产路线、研发更高效的纺丝溶剂等成为发展的新趋势;复合材料方面,伴随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以及新材料的日新月异,市场对防弹衣的性能需求也不只局限于防弹性能,在满足优异的防护性能的前提下也在持续不断的发展轻量化、舒适型防弹衣,并且需要具有一定的柔软度,在保证防护对象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也能保证防护对象做正常活动(例如蹲、跳、跑等一系列动作),从而更快、更好地达成目标。防弹衣产品的多功能化以及柔软舒适的要求已经是国际化市场的普遍需求,军事装备和安全防护领域也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品的柔软度和舒适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市场和应用趋势方面来看,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应用场景范围持续不断的发展,医用领域、防护服饰、运动器材、海洋工程等行业的发展将成为新的增长驱动因素,医用领域方面,荷兰帝斯曼推出迪尼玛纯黑纤维(Dyneema Purity Blackfiber),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应用到了医用领域。同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有助于打造坚固的骨科植入物,可用于需要出色机械性能的长期应用,例如关节置换和修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柔软,有助于减少可植入设备的侵入性以及组织刺激和炎症,增加了患者的依从性、舒适度并加速康复;体育器械方面,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可制成安全帽、滑雪板、帆轮板、球拍及自行车、滑翔板等,其性能优于传统材料。国家积极出台政策支持全动发展,体育用品行业的发展将步入快车道,整体市场规模稳定增长,例如赤足装备FYF公司(Free Your Feet)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掺入羊毛,制成了没有传统意义上鞋底的户外运动袜。同时,随着国内企业扩产迅速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市场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加剧。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032.44万元,同比增长3.89%,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15,362.39万元,同比降低10.36%;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488.75万元,同比降低2.0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032.44万元,同比增长3.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62.39万元,同比下降10.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488.75万元,同比下降2.04%。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同益中2023年年度报告》及《同益中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管理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5)。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同益中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战略,兼顾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方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资质及丰富经验,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同益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112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7月6日,公司、公司分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同益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同益中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2023年度,同益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同益中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投资进度有所滞后,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同益中在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注1: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使用募集资金12,051.36万元,使用自有资金1,620.31万元,合计13,671.66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注2: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使用募集资金2,054.02万元,使用自有资金695.63万元,合计2,749.65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转固产能750吨,实现效益约760.12万元。
注3: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使用募集资金2,194.44万元,使用自有资金1,797.07万元,合计3,991.51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还处在建设当中,建设期内暂不核算效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公司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保障业务发展和实现经营目标。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06,886,477.36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4,666,7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220,003.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16%。
如在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623,871.94元,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20,220,003.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公司所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研发投入较大、生产工艺复杂、过程控制严格,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基本形成了充分竞争、市场化的行业竞争格局,并日益向高集中度、高水平方向发展,市场份额将集中转向品牌知名度高、研发创新实力强、规模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将成为趋势,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成为行业发展重点。
公司主要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来实现收入和利润。随着行业集中度提升,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公司将抓住发展机遇,推进新技术、新产品自研储备战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依靠核心创新产品开拓中高端市场领域,进一步提升营业收入和利润,回报广大股东。因此,公司需要保持充足的资金,保证研发投入、提升工艺水平、扩充高端人才队伍,提高市场占有率,以持续提升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4,032.44万元,同比增长3.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362.39万元,整体财务状况稳定。在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的持续技术研发,全球市场的扩展以及相关新材料行业整合并购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以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充分考虑实际经营及未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本着回报股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的考虑做出的分红预案决定,该方案有利于增强公司给予投资者长期、持续回报的能力。公司将持续做好产品研发与市场开发工作,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与广大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公司2023年度留存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主要用于研发投入及生产经营发展等方面,公司将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整体盈利能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及公司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六)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策提供便利。
未来公司努力做好业务经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形成以下意见: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未来发展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的策略,兼顾公司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回报,方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益中”)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议案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都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参考市场行情报价定价,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测试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物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科技,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可以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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